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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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3-31 作者: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甬经信中小〔2023〕5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工信部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要求,现开展宁波市“双创”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浙江省小微企业园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2020年7月前成立)。 (二)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实现服务功能(含基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四)加分项 1.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发挥平台的准公共属性,热心小微(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公益服务,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成效明显。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可自愿申报,并严格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具体文件可自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06/03/content_5079266.htm)搜索和下载,准备申报材料,并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评选流程 (一)自愿申报。请各地经信部门根据要求,统筹本地区创业创新基地创建工作,积极发动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参与申报,并择优推荐〔每个区(县、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于4月21日(周五)前将推荐文件(盖章)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报送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二)评审公布。我局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抽查走访,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布。 (三)择优推荐。对已评定为宁波市“双创”示范基地,将择优推荐评定年度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 联系人:林台,联系电话:89292019,电子邮箱:1329357229@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