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
1、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内容: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即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禁止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内容: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禁止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认定
1、专利侵权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又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实施其专利,就是专利侵权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先使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使用相关药品及器械的专利: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非故意的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且能证明此产品来源合法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冒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就是假冒专利行为。例如: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6)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7)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8)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9)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行为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
(三)专利权维权途径
1、司法诉讼维护权利
(1)法院受案范围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2)管辖法院: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行政途径维护权利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管辖的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A、请求人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
a、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
b、请求人应提交的材料
请求书;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B、侵权纠纷的处理
a、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制作处理决定书
b、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任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
A、调解范围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权归属纠纷;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后,专利授权之前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专利没有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该项纠纷应当在专利权授予后提出;
B、调解程序
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请求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本公司业务内容
1、 侵权纠纷
A、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B、作为被指控侵权方的代理人,撰写答辩状,反驳指控。
2、 权属纠纷
A、代理原告请求确认自己是发明人;该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B、代理被告否认、反驳原告的主张。
3、 无效确权纠纷
A、代理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B、代理专利权人(被请求人)反驳无效宣告请求。
4、 专利行政诉讼
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5、 其他纠纷
A、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争议。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C、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纠纷。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7、《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9、《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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