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主题论坛 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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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9-28 作者: |
培训时间:2019.3.14下午 培训地址:慈溪市会展中心商务一楼 培训机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慈溪市科技局
总结报告: 本次论坛主要涉及互联网领域中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问题,探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会议邀请互联网法院资深法官和专利行政管理专家,结合多年实际办案经验,分享互联网有关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帮助企业加强预防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有效保护科研创新成果,营造良好创新和营商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生产品侵权或者专利被侵权的救济方法: 1.私力救济:发律师函、平台投诉; (1)发律师函的意义:警告警示、证明对方主观存在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必要要件)、中断诉讼时效(新民法总则规定3年); (2)发律师函注意事项:自查确定权利的稳定性及技术对比;先行取证防止打草惊蛇;发函要留好证据(最好一式两份自留一份,邮寄快递信息要保留); (3)投诉平台受理条件:实用、外观需要提供专利评价报告书;专利与产品的技术对比说明文件;侵权链接;(投诉快速处理案件:有行政判决书、外观专利) 2.司法救济:诉讼、抗辩理由; (1)诉讼前做好证据收集:实用、外观专利权评价报告书、专利与产品的技术对比说明文件、侵权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证据收集(统计部门发放的统计数据、公司内部财务年报、环评等项目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平台店铺销售数据公正) (2)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聘请;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进行筛选择优委托; (3)抗辩理由: ①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起诉讼的前提要件是什么?书面催告,1个月、2个月的催告;详见高法解释第18条; 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无效请求;任何人均可提起;专利授权后; ③不侵权抗辩;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判定原则的应用; ④现有技术抗辩:举出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缺乏新颖性; ⑤在先使用抗辩:在先使用证据的收集(3C封存的样品、公开销售证据、投产前各种报批资料、合同、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等);及胜诉后期限定在原有使用范围内; ⑥合法来源抗辩:适用对象仅限销售者、使用者;免责仅限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收据要求能够证明拥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如进货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
平台维权实务操作说明及快速审查备案说明:
快速审查备案有两个端口: 1.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的仅限汽车零部件企业; 2.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的是整个省内企业,备案的企业包括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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